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第三者险最高金额只有十万元,对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赔偿,第三者险的赔偿金额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安全法》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可责令事故责任人缴纳保证金,对于公权来说,法无规定则不可为;并对扣留事故车辆进行了限制性规定。那么,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碰到事故责任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车辆或其它财产的情形,如何才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试就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诉前保全提出我的一管之见,以求得大方之家的指正。
一、诉前保全制度
1.诉前保全的定义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纳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诉前保全适用的条件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得不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诉法院又予以受理的,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以外,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当一直维持到判决执行时止。
3.诉前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前保全的范围应适当,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保全范围过大往往造成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保全范围过小,就不能很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了保全的意义。
诉前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查封房屋,扣押车辆,冻结银行帐户等。
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运用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基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若事故责任人(赔偿义务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为了维护受害着的合法权益,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扣押事故责任人的车辆、冻结事故责任人的银行帐户等。具体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体现了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首先,《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说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不经交警处理,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若无法自行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其次,《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安全法》指出,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是诉讼前已经产生的证据,也可以是诉讼中产生的证据。故交警是否已经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争议的,随时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2.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时间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只要发现事故责任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就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但鉴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最适时间是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
(1)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只有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基于侵权的债权债务才趋于明确。当事人才能够恰当的提出诉前保全的范围。
(2)交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时间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才能给交警部门充足的检验、鉴定时间,也便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与交警部门的顺利交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一般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而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起诉,否则,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申请诉前保全,才能够给交警部门充足的调解时间,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讼累。也可以抑制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攀升。
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即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成为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审判实践中有很多种,笔者列举主要的几种供大家参考:
(1)肇事车辆驾驶人: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驾驶人承担民事责任;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的,应由借用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民事责任。
(2)肇事司机的雇主: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开车肇事的,因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须由司机的雇主即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3)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肇事司机所在的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范围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于轻伤或致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相对明确。那么,伤势较重尚在医院继续治疗的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可由交警部门及时督促伤者就诊的医院对伤者整个治疗过程所需医疗费作出初步的估价。
5.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担保问题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对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申请诉前保全,是否须提供担保,值得商酌。一方面,该规定是对法院于具体案情尚不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申请诉前保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基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另一方面,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是受害者,如果生活困难无法提供担保,还要强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那么就无法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不必强求其提供担保。
三、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申请诉前保全的意义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及时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能够正确、有效的采用保全措施,是《安全法》颁布后,交警部门无法责令事故当事人缴纳保证金、对事故车辆的扣留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的一种救济,能够有效防止事故责任人转移财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可弥补的损害,促成当事人在交警、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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