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房屋被水浸泡能否拒付物业管理费
【案情】
何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因楼上业主高某家中装修,导致自家卫生间房顶被浸泡,长期漏水,多次找到物业公司维修,均未得到解决。G物业服务公司承接何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G公司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45元/平方米/月。G公司立即与高某取得联系,并多次通知高某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解决漏水问题。2016年1月,G物业服务公司向何某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遭拒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何某在房屋漏水问题未解决之前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为G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导致业主何某房屋漏水未得到及时维修,严重损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在房屋漏水问题未解决之前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业主何某找到G物业服务公司后,G公司立即联系业主高某,并通知高某采取补救措施,其已经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何某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G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G公司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何某的房屋属私有部分,且房屋漏水是由于高某装修不当造成的,应由高某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不应由G公司承担维修责任。G公司在接到何某服务请求后,立即联系了业主高某,并通知高某采取补救措施,其已经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G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何某作为小区的一员,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侯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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