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物业管理

业主房屋被水浸泡能否拒付物业管理费

日期:2017-08-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房屋被水浸泡能否拒付物业管理费

【案情】

何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因楼上业主高某家中装修,导致自家卫生间房顶被浸泡,长期漏水,多次找到物业公司维修,均未得到解决。G物业服务公司承接何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G公司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45元/平方米/月。G公司立即与高某取得联系,并多次通知高某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解决漏水问题。2016年1月,G物业服务公司向何某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遭拒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何某在房屋漏水问题未解决之前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为G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导致业主何某房屋漏水未得到及时维修,严重损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在房屋漏水问题未解决之前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业主何某找到G物业服务公司后,G公司立即联系业主高某,并通知高某采取补救措施,其已经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何某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G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G公司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何某的房屋属私有部分,且房屋漏水是由于高某装修不当造成的,应由高某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不应由G公司承担维修责任。G公司在接到何某服务请求后,立即联系了业主高某,并通知高某采取补救措施,其已经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G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何某作为小区的一员,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侯志丹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