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房屋水管破裂,巨额水费谁负担
【案情】
李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300平米的别墅,当月交房后李某就外出经商,房子没有动工装修。2016年底回家过年时,李某收到自来水公司的催缴水费通知,要求李某缴交该别墅水费2958.6元。经李某与物业公司一同前往调查得知,原来是交房后房子里面的水管破裂导致自来水一直往外流。
【分歧】
对于李某应否支付这2956.8元水费,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该支付这些水费,因为水费是根据李某家的水表计算出来的,李某有义务支付水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未装修未入住,且是因为自来水管破裂导致的自来水空流而产生水费,不需要承担该部分水费,而应由自来水公司、开发商和物业负担因水管破裂产生的水费。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李某购买的房屋未装修即存在问题,开发商应承担修复的责任。
第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屋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新建商品住宅自签约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由此可见,地基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终身的保修责任。除此之外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内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的别墅自来水管破裂,漏水长达一年之久,物业理应知晓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但物业却丝毫不知,应承担责任。
综上,李某的别墅未装修即发生水管破裂,产生的巨额水费应由自来水公司、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负担。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彭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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