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郑某与某测控公司于2002年4月3日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新软件测评工作。2005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又续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4月2日到期。由于郑某工作认真负责,曾多次获得单位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007年5月,测控公司决定将其派往下属的软件开发公司,担任开发部项目经理。2008年3月,软件开发公司因项目研发方向发生变化,与郑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当郑某办结工作交接,领取支付经济补偿时,发现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是2007年5月,遂向软件开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工作年限应自2002年4月起开始计算。软件开发公司不同意,郑某遂提请仲裁。
(二)仲裁结果
测控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公司的上级单位,与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郑某被派往下属单位工作属于工作调动,2008年3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在测控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即起算时间为2002年 4月。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经济补偿,按什么年限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谓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测控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软件开发公司主张按照郑某在不同公司工作的工作时间分开计算其工作年限是不合法的。首先,测控公司与郑某于2002年4月订立3年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续订了5年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甲方用人单位,测控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4月)前,与郑某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第二,2007年5月,测控公司派郑某到软件公司工作,属单位间的工作调动;第三,测控公司与软件公司是上下级单位关系,在法律上无论郑某在哪个公司工作,其用人单位都是上级单位测控公司。因此,作为软件公司是无权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经协商,郑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所以仲裁委裁决将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即测控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是合法的。
随着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持续增长,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经营模式、管理体制多元化发展,也在不断地进行并购、分立。在此种形势下,如何正确界定企业与职工的法律关系、如何规范用工管理一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十分头疼的问题。专家认为,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判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建立法律关系;第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调动,无论是单位间的调动,还是单位内部岗位的调动,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的变更程序,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岗位协议变更手续。
焦点二:本单位工作年限与连续工作年限的区分和应用
上文提到,“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劳动法律规定中,一般用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据专家对此类劳动争议的调查分析,提醒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以下应视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情形:
(1)劳动者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劳动者应征入伍期间,虽与用人单位中止了劳动合同,但应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复退军人、转业干部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5)因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连续工作年限”在劳动法律规定中,主要有以下用途:
(1)作为确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作为确定年休假的时间标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1年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作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操作提示
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有些用人单位故意间隔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以断开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此种做法是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做法,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只要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其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工作时间,包括两个劳动合同之间的间隔时间,均应视为职工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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