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案涉诉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案件介绍:
李文斌与王孟娇于二零零八二月确立恋爱关系,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起分居。李文斌与王孟娇办理结婚登记前,李文斌个人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海淀区、朝阳区和大兴区,其中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李文斌于二零零三一月十五日由其个人出资购买,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李文斌考虑到与王孟娇结为夫妻,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为李文斌、王孟娇两人,系争房屋尚有银行贷款,由李文斌一直还贷,双方无其他重大共有财产,亦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王孟娇与李文斌因性格不和,王孟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李文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文斌的婚姻关系,主张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孟娇向李文斌支付系争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期间,王孟娇与李文斌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就系争房屋的分割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孟娇能否基于共同共有的房产登记事实主张享有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
庭审结果:
一、准予李文斌与王孟娇离婚;
二、离婚后,位于海淀区的系争房屋产权归李文斌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李文斌负责偿还,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支付王孟娇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王孟娇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虽然系李文斌婚前购买,但婚后李文斌自愿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李文斌、王孟娇名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应当认定为李文斌、王孟娇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应当在扣除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结合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王孟娇要求分得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都不合适,王孟娇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向李文斌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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