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如何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关于婚内财产归属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也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做好公证。
有效的婚内财产归属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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