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受胁迫结婚后,受胁迫的一方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撤销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请求撤销。
出于对婚姻稳定性的考虑,法律又寸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从时间上给予了一定限制,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基于特殊考虑,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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