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问:我儿子今年14岁,就读于某初中。2014年2月19日,儿子课间休息到操场玩耍,被停放在斜陡坡的一辆摩托车突然倒下砸伤儿子腿部,致其小腿处内骨折,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万多元。我找学校要求赔偿,学校以我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伤害自己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只愿承担小部分责任。请问,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害就该自己承担大部责任吗?
答:学校的说法欠妥当,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不应简单让其自担大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你儿子事发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被停放在学校的摩托车砸伤,损害事实清楚,学校此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安全管理义务。如学校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做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就不能说明学校已经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对你儿子受伤所造成合理的经济损失,学校依法应根据其过错承担多数赔偿责任。另外你儿子系14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操场所放摩托车可能造成在危险应有一定程度上的认知,对其过错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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