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牛某的投保,保险标的物为某型号尼桑牌轿车一辆。该车为牛某以9.7万元低价从他人手中购得,但保险金额被确定为34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后发现该车时,车辆已被焚毁。保险公司对于该事故构成车辆全损,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金额却与牛某产生意见分歧。牛某坚持认为应当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牛某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投保车辆是以9.7万元购进的事实,本不应赔偿。在通融的情况下,可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牛某18万元。牛某于是向法院提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牛某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该车是低于市场价购得的,但是,该未告知事项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牛某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款或减少赔款金额。同时,牛某与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不是定值保险,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按照保险金额来支付保险金。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同类型车的价值,扣除一定的使用折旧来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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