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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暴雨应为近因,车损险应赔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暴雨应为近因,车损险应赔

约定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赔偿,同时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免赔条款的,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情形,暴雨应为近因。

标签:机动车保险|发动机进水|涉水险|近因

案情简介:2012年,贸易公司车辆因暴雨致车辆熄火、发动机进水。关于评估费、修理费4万余元,贸易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拒赔。

法院认为:①发动机是机动车主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致使机动车损坏,发动机进水是主要途径。双方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了因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内容;同时又约定因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内容。保险公司应向贸易公司明确释明如何把握二者关系。保险公司虽用责任免除条款提示贸易公司,但未向贸易公司明确说明责任免除范围包含上述合同约定其应承担责任的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而出现暴雨、洪水、海啸等造成发动机进水现象投保人难以预料,故投保人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发生因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造成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再造成发动机损坏情形时,保险人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②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事故发生当天为暴雨天气,结合本案案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系暴雨天气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了发动机损坏。换言之,发动机损坏结果系由连续发生的两项原因所导致,在两项原因中,在前的暴雨原因对损害发生具有支配力,直接导致了后一原因发动机进水产生。前一原因即暴雨为本次事故发生近因。据此,本次事故当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情形,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公司车辆修理费及评估费4万余元。

实务要点: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赔偿,同时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免赔条款的,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车辆损害情形,暴雨应作为保险事故发生近因,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案例索引:浙江绍兴中院(2012)浙绍商终字第777号“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绍兴永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涉水险、不利解释)》(袁小梁、张靓),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335)。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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