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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与交通共同侵权,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殊体质与交通共同侵权,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

因受害人特殊体质介入,与交通事故侵权共同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补偿。

标签:机动车保险|损伤参与|特殊体质

案情简介:2012年,73岁的张某被王某机动车碰撞,交警认定王某全责。张某后被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张某近亲属起诉王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①张某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张某住院病案记载可确认其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多种疾病,且司法鉴定意见已在分析中作出明确意见,故张某死亡后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且交通事故因素所占比例较小。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前,虽患有多种疾病,但在事故发生前其可骑三轮车独自出行,表明此病情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引发住院、护理等情况出现。张某自事故发生日至死亡23天内连续3次住院治疗,完全系交通事故所引发,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应由侵权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因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今后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对其近亲属精神上的一种慰藉,而本案中张某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失公平,故在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时应乘以20%事故损伤参与度。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及死亡伤残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医疗及死亡伤残限额部分,应由王某承担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并按20%事故损伤参与度比例承担非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因受害人特殊体质介入,与交通事故侵权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可归责因素及程度,由侵权人作出补偿: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应由侵权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予以赔偿。

案例索引:天津北辰区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3445号“尚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尚春祥、尚春梅、尚春伟与王红云、王金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特殊体质、事故参与度、赔偿损失)》(李飞),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292)。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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