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车辆承包金(俗称“份钱”)在交强险适用中应当如何把握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不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一律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如受伤应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如出租车司机未受伤但出租车受损的,应在财产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如受伤应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如出租车司机未受伤但出租车受损的,不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我们认为无论因车辆受损还是人身受到损害导致的出租车司机车辆承包金损失均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但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应区别对待:
1、因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而造成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实为误工费的范畴,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下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从本质上而言,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无法得到的利益。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出租车营运属于特许经营,只有具有相应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公司才有权进行营运,而个人无权进行营运。所以出租车司机必须要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运营协议及劳动合同后,才能驾驶公司的车辆从事出租车营运。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每月固定交纳承包金,出租车公司则对司机进行管理,包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既非简单的劳动关系,亦非单纯的承包关系。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机的收入看似仅包括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但实质上包括其通过劳动所赚取的一切收入,其中也包括承包金。承包金不因出租车司机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即使司机受伤后遵医嘱休息,该承包金仍照收不误,所以当出现停运的情况下,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收入可能低于承包金额,而必须上交的承包金则成为了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损失,产生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劳动收入的丧失或减少。因此,在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时,将其已经交纳的承包金计入误工费符合误工费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出租车司机职业的实际情况,并且将此部分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2、对于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区别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车辆损坏之外的其他损失,比如停车费损失、营运损失等。就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法运营而产生的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损失而言,该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负责赔偿的间接损失的范围,故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3、对于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情形下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具体原因予以赔偿。
在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对于车辆承包金的赔偿应具体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原因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即应结合出租车司机提交的诊疗记录、修车明细等证据判断车辆停运系人身受损还是车辆受损所致,从而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具体来看:若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的治疗和休息时间基本与车辆修复时间重合或超出车辆修理时间,则只吸收合并为误工费情形,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若出租车司机治疗休息时间短于车辆修理时间,则需对车辆承包金损失区分为两部分来确定。出租车司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误工费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项目下赔偿,超出该期间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停运损失,由侵权人个人负担。若出租车司机伤情轻微不影响驾驶但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此时可以认定车辆停运并非人身受损而系车辆受损所致,故车辆承包金应作为间接损失由侵权人负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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