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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自交通事故之日起算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自交通事故之日起算

代位求偿权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而产生,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标签: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2009年1月31日,黄某驾车追尾致徐某车辆损坏。徐某就其修理费5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0年3月3日,仲裁支持徐某仲裁请求。同年3月18日,保险公司赔偿徐某保险金。2012年3月13日,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黄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院认为:①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关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权利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故该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本案中,被保险人徐某在事故发生当日,即已知道其权利受到第三者黄某侵害,故本案诉争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即2009年1月31日开始计算。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关于“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规定,赔偿权利人对义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之中断。本案中,徐某对黄某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是根据其与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该仲裁活动中,保险公司应当预见裁决一旦确定其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则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故为避免因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而致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超过,其应通过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第三者黄某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或其他方式,以中断诉讼时效。但保险人并未申请追加黄某为第三人,该仲裁案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保险公司根据仲裁裁决,于2010年3月18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依法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了对黄某的代位求偿权。此时,对黄某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但保险公司仍未及时行使代位求偿权,故诉争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月31日连续计算至2011年1月30日。保险公司于2012年才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向黄某请求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而产生,故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

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13)榕民终字第3号“某保险公司与黄某保险纠纷案”,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诉黄志宏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陈光卓),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28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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