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案情】
2016年5月22日,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某市开发区鸿运十字路口方向沿建国大道的非机动车道逆向往城北加油站方向行驶。10时33分,行经盛世花园门口与相对方向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温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秦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已经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温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司机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对此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所以,司机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就人身伤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财产损失部分可以免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交强险业务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以区别于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
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款可知,《条例》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该规定是为了让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民的生命安全,并不是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也除外。依该法条的文意,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则应当赔偿。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国保险业协会根据《条例》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成为保险公司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而该合同条款并未将驾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另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应理解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在该案中,“无证驾驶”为最危险性驾驶,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陈某某,如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免责,而依据该案案情,保险公司并未履行其书面告知义务,因而该条款即使是免责条款事项,该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如若免除保险公司 赔偿责任将有违立法目的,于法于理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就人身伤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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