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贾某买了一辆轿车。一日,贾某邀了三个好友去某游乐场玩,并按规定把车停在停车场。可是,就在他们准备回家去取车时,却发现车被人盗走了,贾某赶紧找到停车场管理部门,要求赔偿。但停车场管理部门称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可当贾某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表示,轿车被盗,要抓获盗车人后,保险公司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案件侦破之前,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那么,贾某丢失轿车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因贾某的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故贾某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先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而后在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本案尚未破案,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不明确,故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并不影响投保人行使索赔权。此外,贾某将车存放在停车场,已经交了保管费,即与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停车场就应对车辆丢失的后果负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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