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与自己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问:我于1988年4月在国企单位上班,并与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临时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一直到现在,2008年企业与我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没同意,于是2009年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到期后企业没有履行,于是我申请了法院执行,法院受理后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没办法执行,要终结此案,他们的说法对吗?如正确我该怎么办?
答:依据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可知,法律未规定法院不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即使是“作为”义务,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员)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还会受到如下民事制裁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郭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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