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法院是如何认定离婚诉讼中“分居满两年”的

日期:2016-01-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是如何认定离婚诉讼中“分居满两年”的?

问:我和丈夫正在闹离婚,他在诉状里面说我们从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经满两年了,符合离婚的条件。但是事实上我们是从2012年开始在广东不同城市打工,没有住在一起而已,我想问,我们这样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满两年吗?法院会判离吗?如果一方坚持说分居满两年,另一方否认,法院又怎么认定双方分居的时间呢?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您的叙述,您与丈夫是因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而分居生活,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判离婚。关于法院认定双方分居的时间,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您丈夫对于你们分居的时间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您又加以否认的,则应由您丈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不会采纳他关于分居时间的陈述。

作者:黎丽娟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