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问:某物业公司是某商贸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4年5月,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6月,某物业公司和苏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苏某认可某物业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苏某接收房屋、装修,然后入住。几个月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苏某缴纳这几个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但苏某以建设单位是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与某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缴纳拖欠的费用。
请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苏某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作者:邹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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