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通知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造成损失谁埋单?
问:我是某诊所的一名诊所护士,为更好地发展,我又于去年十一之后报名参加了大庆当地一家医院护士招考考试,经过笔试和实际操作,两名主考人当场表示对我的实际操作很满意,并让我回去听消息。3天以后,我收到了该医院的短信通知,内容是2013年10月21日到医院护理部签合同。
收到通知信息后,我异常地很高兴,并很快辞掉了原先诊所的工作,并于21日上午9时准时来到该医院的护理部签署合同,但到护理部时,该负责人告诉我,因考核时分数计算有误,我并没有被录取。顿时,我感觉被戏弄了,便当即找到院领导讨说法,院领导当场道歉,但不同意赔偿。
请问我与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如果不存在,医院这一行为给我造成损失,我可否要求赔偿?
答:这是一起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因为双方此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属于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首先,医院短信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行为是有过错的。该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医院是对考试结果出现计算有误,还是开始想签而其后又改变了主意,这都是不应当出现,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其次,医院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你造成了一定损害。其一是交通费和误工费方面的损失,因为要耽误时间来应聘、来签合同,这一点院方也是承认的;其二是你从辞去工作到再找到工作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损失,如果没有院方的上述行为,你本来在诊所工作得好好的。
综上,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更与我国《合同法》42条第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相一致,因而,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埋单。具体损失多少,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及相关情节来综合衡量,确定你的具体损失数额。
作者:付建国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