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外婆要求还房子
案情介绍
今年81岁高龄的朱某,老伴去世后一直独居。朱某在××区有一套房子,因为年事已高,很多事自己没有办法自理。儿女都在外地工作、生活,无法照顾到她。女儿耿某的儿子翟某30刚出头多年来一直与外婆朱某居住在一起。朱某年老多病,生活难以自理,翟某便担当起了照顾外婆的重任,也很讨外婆的喜欢。翟某就对外婆说:“你活着的时候,我负责赡养你;等你哪天不在人世了,由我来负责操办后事。放心吧,我会为你养老送终的。”听到孙子这样的承诺,朱某很是欣慰。而且每次她生病住院,都是外孙忙前忙后地照料她。看着外孙一心一意地对自己好,外婆还有些内疚。
朱某对翟某说:“只要你负责外婆的养老送终,这套房子就赠送给你了。” 2013年9月朱某与外孙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翟某负责朱某的生养死葬,保证外婆的生活水平。外婆生病住院,翟某都要到场照顾。
2014年11月1日,朱某将位于××区的一套房子赠予翟某,并过户到翟某名下。协议签订后,外孙翟某不但没有履行扶养义务,还将她赠予给翟某的房子过户给了他母亲耿某。朱某认为翟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并且恶意转移遗赠房产,要求翟某返还房产。
律师分析
根据朱某和翟某的《遗赠扶养协议》,朱某和翟某是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朱某才把这处房产赠与翟某。虽然房屋已经过户到翟某名下,翟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翟某在朱某在世时对这套房屋没有处置的权利翟某与耿某买卖房子的行为无效。由于翟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因此朱某可以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有权收回房屋。据此,朱某可以解除与翟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朱某可以取回自己的房产。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