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协议得13万补偿 又提分割房产被驳回
新野县上港乡一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由丈夫给付其13万元。后又起诉要求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终被驳回。
2007年4月,新野县上港乡一女子周某与同村田某结婚,两人婚后居住在由男方父亲出资所购的房屋中。2010年5月办理该房屋房产证时将所有人登记为田某,共有人登记为周某。2014年3月田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田某给付给周某13万元经济帮助。周某明确表示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认可房屋由男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2014年6月田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处房屋,支付给自己补偿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调解时,均认可房屋由男方父母婚前购买,并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田某称是基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才对周某支付13万的补偿,不存在婚前隐瞒财产。而周某称13万是对其他公共财产的分割,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在离婚时对其他公共财产分割的依据。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侯祎斌 吴军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