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真名入职会让劳动合同无效吗?
问:2012年7月,我好朋友陈某化名“陈果果”进入某科技公司上班。工作期间,该公司没和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今年10月,陈某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
但该公司说,我朋友化名入职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陈某。请问,我朋友隐瞒真名入职,劳动合同无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陈述时,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
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真实姓名进行审查,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后果。且你朋友使用化名,并没对公司造成事实或可能的损害,也难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违背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陈铜 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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