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可否折抵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想要享有年休假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早明确规定提前下班折抵年休假。公司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1、年休假应当按“天”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中可以看出,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并没有表明可以用小时来计算,也不能将“天”加以分解。“天”的标准时间是连续24小时,把年休假按每天半小时分解,明显不属于连续。
2、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公司的做法虽在时间总量上有所保证,但客观上确已导致员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年休假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宪法》、《劳动法》所赋予员工的休息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意味着公司的该项规定从行为开始时起,便对所有员工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如果公司坚持己见,员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维护自己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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