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时业主可以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吗?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临时性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可以不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除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宜,即使此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仍尚未届满。业主该项权利的另一项法律依据来自于《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当然,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必要的程序。首先,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次,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综上,即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满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相应程序后,有权解聘提供前期服务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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