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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相撞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日期:2015-12-0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次相撞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作者:杨磊

2011年9月20日,在北京市某区一路口,受害人刘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与霍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越野客车相撞,刘某倒地;此后,又有姬某驾驶的农用自卸车由南向北驶来,与霍某、倒地的刘某及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此次事故造成刘某死亡,霍某受伤,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姬某逃逸。经交通部门认定,在霍某与刘某事故中,霍某与刘某为同等责任;在姬某与霍某、刘某事故中,姬某为全部责任,霍某、刘某无责任。各方在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死者刘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姬某、霍某与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一百余万元。

霍某在庭审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霍某认为,受害人刘某家属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计算标准有误;同时,此次事故中先后两辆车两次撞击造成刘某死亡,而第一次撞击只是造成了刘某腿部受伤、且事故中霍某和刘某负同等责任,故霍某只应当承担本次事故所造成损失25%的赔偿责任。姬某未到庭应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在本次事故中先后受到霍某及姬某驾驶车辆的撞击后死亡,现无法明确确定刘某死亡系哪次撞击所致,霍某及姬某的侵权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刘某死亡,因此二人应当承认连带赔偿责任。因霍某车辆在保险公司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决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四十余万元。现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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