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的女儿文文在与邻居家三岁的儿子明明玩耍时受了伤,李某夫妇不愿意了,多次与邻居张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及其三岁的儿子告上了法庭。
去年10月的一天,像往常一样,文文的外婆带着文文到明明家玩耍,玩耍时明明不慎致使文文受伤。后文文被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面皮肤挫裂伤,并急行清创缝合术。文文受伤共花费医疗费892.77元,其中张某夫妇垫付832.77元医疗费。后双方父母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李某夫妇将张某一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夫妇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文文父亲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被告辩称,文文受伤原因不明,事情发生后,明明向家人述称,当时文文是自己走路不稳,不小心磕到家中的柜角上。而原告尚未满2周岁,走路不稳的情况系属常理。且在文文受伤后,张某夫妇马上与其父母一起将文文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还曾多次到其家中看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明明致使原告文文受伤,这一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应当予以确认。文文与明明均系未成年人,尚且年幼,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该事故中均未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故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明明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文文因此事所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26.79元。明明父母应承担70%的责任,即858.75元。因文文伤在面部,根据伤情,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元。因明明父母已垫付832.77元医疗费,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张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25.98元。(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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