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兵与张非两家的住宅前后相邻。2002年,唐兵在其旧房基础上翻建了两大间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居住,后墙上开设3个窗户。2013年7月初,张非在其住房以南,唐兵住房以北,修建了一彩钢结构厂房,距唐兵房屋后墙最东边1.1米,最西边1.4米。唐兵认为张非新建的厂房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权。双方协商无果。唐兵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非赔偿其因侵犯采光权、通风权等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两万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张非向唐兵赔偿4000元。张非不服,向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规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为18米。
本案中,唐兵与张非宅基地相邻,唐兵住房修建在先,张非厂房修建在后。现双方房屋间距约为1.1米至1.4米之间,远远小于上述规范中6米的规定,对唐兵住房采光、通风等确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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