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买房遭遇霸王条款,以送红薯的方式向惠州市房管局投诉的“红薯哥”李志国被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删帖道歉。一审判后,被告李志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惠州中院二审判令李志国删帖以恢复开发商名誉,但驳回开发商要求其道歉的请求。昨日,李志国给法官送上“伸张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锦旗,表示服判。
2012年12月,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富某嘉园对外开盘销售,李志国及妻子向开发商缴纳了5000元诚意金,认购一套建筑面积102.41平方米的商品房。
2013年1月8日,李志国向开发商缴纳购房首期款131908元。但在当天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李志国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约定是按套计价的,与其宣传材料承诺按照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不符,部分条款不合理,双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未果。
2013年1月16日,李志国向惠州市房管局投诉,并在惠州两个网站发帖揭露此事。1月24日,惠州市房管局组织双方协商未果。李志国2月2日再发帖,文中对原告公司参与协商的管理人员,使用“态度十分的嚣张、无赖的嘴脸、说鬼话、露出赤裸裸的无耻嘴脸”等词汇。2月3日,双方签署解除认购协议书,开发商退回首付款,但拒绝李志国经济损失赔偿要求。3月4日,李志国到惠州市房管局以送红薯为名讽刺房管局不作为。
开发商认为,李志国上网发帖使用侮辱、诽谤语言,以及媒体报道李志国送红薯给房管局一事,均侵害了开发商的名誉权,严重影响楼盘销售。开发商遂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志国在相关网站发表的言论内容中,使用具有侮辱性的词汇,已超出作为普通购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者服务质量批评、评论的合理范围,并引发众多网民跟帖、评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已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帖子并向原告道歉。
李志国不服,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坚持认为开发商存在诈骗行为,上网发帖是揭露真相的求助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志国发表上述文章内容具有侮辱情节,并判令上诉人李志国责令限期删除上述文章,予以维持。但考虑上诉人发帖事出有因,被上诉人未有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形象社会评价降低和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李志国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做法有所欠妥,中院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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