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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漏诊至缺陷胎儿出生,谁可向医院主张权利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5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检漏诊至缺陷胎儿出生,谁可向医院主张权利?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帅美琴

【案情】

2011年8月底至2012年2月,黄某因怀孕一直在抚州某妇产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显示双胎,胎心胎动良好,一直到生产之前,黄某均在该医院多次接受产检被告知一切正常。2012年2月21日 ,黄某因身体不适在该妇产医院经B超等检查后,医生称黄系早产拒绝收入院。后黄转到抚州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5日黄某在抚州市人民医院分娩生下两新生儿周大宝、周小宝。因是早产妇产科医生建议转该院儿科治疗,但儿科医生作短暂检查后拒绝收治。为此黄某将两新生儿转入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该院在对周小宝进行CT检查后初步确诊其患有双侧大脑半球多囊状脑软化,出院诊断为早产儿脑损伤、新生儿脑白质软化等。后北京某医院进一步确诊周小宝病症为积水型无脑畸形。黄某夫妇遂以,抚州某妇产医院和抚州市某人民医院两医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对黄某所做的产前检查中存均在医疗过错,未及时发现胎儿患有无脑畸形症状,违背风险告知义务而侵犯了两原告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致使原告生育患有积水性无脑畸形的儿子,两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周小宝的出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各赔偿两原告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两原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16万元

【分歧】

关于谁是本案适格原告、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范围及两医院是否应对原告的最终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适格的原告应是周小宝,接受产检的虽是周小宝的母亲黄某,但身有缺陷的是周小宝,医方漏诊至周小宝的母亲黄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了周小宝,周小宝以身有残疾为由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两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适格的原告应是黄某夫妇,黄某接受产检过程中,因医院漏诊,使信耐该检查结果的黄某夫妇对生育缺陷婴儿周小宝,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为此两原告有权要求赔偿,但周小宝积水性无脑畸形与产前检查本身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应包括周小宝的残疾赔偿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两医院在为黄某诊疗过程中是否有侵权的事实;2、两医院在为黄某做B超检查时是否有漏诊等过失行为;3、该过失行为与黄某权利被侵害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赔偿范围应否包括患儿的残疾赔偿金。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规定:“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有发现胎儿异常时的诊断以及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和提出中止妊娠意见的医学建议的义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也即原告依法享有知情权、终止妊娠决定选择权。本案中,首先,被告违反了这些义务,也就是违反了保护性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即受害人因信耐检查结果而未能中止妊娠,并支出了检查费、住院分娩治疗费等费用,未来还将发生必要的护理费、治疗费等费用,蒙受财产上的损害。其次被告医疗主观上存在过错。经江西某法医学鉴定所对两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缺陷胎儿出生导致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相关程度均评定为15%的鉴定意见,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确定本案的赔偿请求权主体为黄某夫妇,他们是适格原告。胎儿积水性无脑畸形与产前检查本身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胎儿本身非赔偿权利人,赔偿范围因与请求权基础相联系,故本案中仅限于黄某夫妇财产上的损害,而不应包括胎儿的残疾赔偿金。

综上,笔者认为:两被告在为黄某进行超声检查等产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耐该检查结果的黄某夫妇对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构成加害给付,为此黄某夫妇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本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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