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显失公平的补偿协议可否撤销?
作者:吉安县人民法院 刘苏华
【案情】
原告刘某孕约30W伴前置胎盘、疤痕子宫于2013年6月6日入被告某医院就诊行剖宫产及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原告感腰背部胀痛在该院住院10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前往其他医院诊断为右输尿管下段梗阻并右肾重度积水、子宫切除术后并接受了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术。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补偿原告13000元后若原告勿须再行手术,则原告不得向被告要求补偿,被告可为原告免费做一次造影检查;若原告须再行手术,双方协商解决。后原告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右输尿管梗阻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方的过错参与度为60%-80%;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需定期检查(壹至贰年),每半年做一次B超检查,必要时静脉尿路造影检查;原告出院后全休180日;原告在被告外的两个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与被告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遂以被告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48526.6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确了被告须另行赔偿原告的条件为原告还须手术治疗,并且进一步约定了即使赔偿也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勿须通过诉讼方式。本案中,原告只需定期检查,勿须再行手术。因此,该协议有效,被告应按协议履行,勿须再向原告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撤销该协议,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协议虽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系原告自愿签订,但其补偿数额13000元与原告的损失相差较大,原告的损失经核定为85095.4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系利用自身对疾病认识的优势地位及原告对疾病预后的认知缺陷及急需治疗费用的心理,使原告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被告提出的合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通常情况下院方与患者达成协议的金额通常带有补偿性质且与患者的实际损失相差较大,院方为了表达其无过错的态度,要求患方在承认院方无过错的前提下进行补偿且日后不得要求再行赔偿,而患方为了疾病的治疗费用急需而签订协议,故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督促医院更加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对于此类协议应依患方的申请予以撤销。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