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纠纷案件凸现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其中,因农村医生诊疗行为引起的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不仅给农村医生带来巨额债务,且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因此,强化农村医疗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
农村医疗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农村医疗纠纷案件增长快,医疗过错明显。近年来,虽然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逐年增加,卫生设施、条件有明显改善,但是当前农村医生因诊断、注射、用药、急救、护理等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却屡见不鲜,医疗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以内乡法院为例,今年审理的该类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0%左右,且该类案件有80%以上凸现的医疗过错尤为明显。同时,该类纠纷往往由于农村医生因处理不及时,或因赔偿不到位,从而引发诉讼,给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二是农村医疗纠纷的诉讼主体复杂。实践中,因为农村医生或分布在村卫生所,或以家代所、或以个体诊所的形式出现,导致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被告主体复杂。如:农村卫生所存在的形式有乡卫生院下派、与乡卫生院合办、或个人承包等多种类型;有些农村卫生所,几名医生公用一个执业证,却分散行医;农村个体诊所的性质应当属于个人、自然人,或属于其他组织尚存争议,等等因素,均暴露出农村医生各自为政、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被诉的主体难以把握。
三是患方索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难以确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费的认定分别规定为:“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的确认,也规定应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所以法院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对农村诊所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不但无法认定,而且即使经医学审查鉴定,能够认定患方支付的医疗费,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仍难以确定。
四是农村医生举证能力差、败诉多。事实上,在法院审理的一些农村医疗纠纷案件中,有些农村医生的医疗行为并无明显过错,且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大多数农村医生败诉的原因,就是因为举证不能而处于被动境地。如:农村医生在诉讼中既不能提供处方,也无病历记载,甚至连患者的就诊登记都没有,结果造成鉴定不能的现象十分严重,往往因不能履行举证责任而败诉。这些情况均说明农村医生法制观念不强,缺乏依法执业意识及保存证据意识。
五是医方支付的费用越来越高,法院执行难。据我国目前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现医疗事故,医方一般应给予患者一次性的补偿,这势必造成医方支付的金额越来越高。另外,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因为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如何准确的判定医患双方是否有过错,法官通常把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也要求医方支付数额较大的鉴定费用,这就导致医方支付的费用越来越高。同时,又由于农村医生的收入较低,经济承受能力差,所以,这些案件往往又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农村医疗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农村医生法制观念不强。实践中,大部分农村医生往往对医疗隐患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总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是职业是方便群众看病、救死扶伤的好事,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低层次的,不会存在什么隐患。如,一些农村医生认为定罪判刑是杀人放火的事情,与自己的行医行为不能相提并论,从而导致未经批准登记就擅自开设诊所执业,或分立、合并诊所执业的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无证行医、私开诊所的村医致患者残疾或死亡被法院判刑后,才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但追悔莫及,而且巨额的赔偿又给自己及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往往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
二是农村医生医疗水平低,医疗条件差。法院在审理的农村医疗纠纷案件中,被诉的农村医生大多没有经过比较系统的专业培训学习,往往凭经验行医,不仅对医务人员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知之甚少,技术水平相当有限,而且又没有配套的医疗设施,诊所设备相当简陋。如医疗诊室通常设在农村医生家中;医疗器械没有正规的消毒条件;医疗器械与生产、生活设施混杂放置的现象十分普遍。法院审理的大部分农村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就是因漏诊、医疗不当或感染等因素造成。
三是农村医生医疗行为不规范。如绝大多数农村医生为了方便患者,取得患方的信任,总是习惯于到患者家中诊疗,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出诊时忘记带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的现象经常出现,而且在出诊时往往不开处方的情况也不足为奇。诸如未明病因即处方用药;所开处方笺字迹龙飞凤舞像“天书”;或开处方不开具用药量;患者无门诊记录、无病历资料等等,不一而足,也是司空见惯。这些现象均反映出农村医生医疗行为的不规范性,严重地危及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四是农村医生超范围行医、药品使用问题严重。按照《农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医生的从业范围是“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对超出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治疗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但实际上,一些农村医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不转诊,成了什么疑难杂症都敢医治的“全能”医生。同时,一些农村医生为了贪图便宜,追求经济效益,在药品使用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如一些医生根本没有药品的过期失效概念,一些药品在很多年后还在使用,甚至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等等现象,均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桎梏。
五是农村医疗保险不完备造成医患间不和谐。在我国农村的医疗制度中,合作医疗曾经是最普遍的形式,上个世纪80年代后,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虽然自90年代以来,政府在推进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试图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是,除了部分试点地区之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像希望的那样恢复和重建起来。因此,由于农村医疗服务没有加入基本医疗保险,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赔偿后果全部要由农村医生承担,而农村医生在无医疗保险来转嫁赔偿风险的情况下,导致赔偿无法兑现,进一步加重了医患矛盾,造成医患间不和谐。
化解农村医疗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村医生懂得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严格要求农村医生自觉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医疗忧患意识。
二要强化医疗卫生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对农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的审查和管理,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农村医生行列。
三要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农村的假冒伪劣药品。
四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健全能够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医疗卫生制度,彻底改变农村医生各自为政,在家中行医发药的现状。
五要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使患方索赔时,能够调动医疗保险参与赔偿,保障患方的损害得到赔偿,减轻农村医生的执业压力,降低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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