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讨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张小桢
法院每年都会受理相当一大批农民工讨薪案件。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农村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地转变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军。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的特点
1、标的不大,但不容轻视。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大都标的不大,多数在5000至10000元之间。但无疑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否能顺利讨回,对他们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甚至对于其关于社会公平的看法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决不能因为此类案件标的小而小视。
2、无欠条,打官司取证难。时常遇到一些农民工三五成群地到法院咨询没有欠条是否能打官司。在一起讨薪案件中,一群女工发现老板“跑路”之后,手上既无合同又无欠条,到法院咨询如何讨要工资。法院为其联络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二十多名女工像侦探一样多方寻找被告下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让老板打了欠条,并将其起诉到法院。
3、 送达难。农民工讨薪案件往往发生在建筑行业,该行业普遍存在层层转包现象,末端的农民工大都经熟人介绍受雇于某一个包工头。当农民工遭遇欠薪一拖再拖最后诉至法院时,包工头早已逃之夭夭,一走了之;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送达于是就成了难题。若按照一般案件的送达方式,需穷尽其它一切送达方式,方可公告送达,之后进入审理阶段。例如,张某诉牛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标的为5800元;60多岁的张某通过亲戚介绍到牛某哥哥的工地上干活,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却没拿到工资报酬,牛某称其哥哥没给够他工资款,他也没办法给工人开工资,只能打张欠条。张某持欠条到法院起诉。立案庭在送达过程中发现找到牛某十分困难,案件的送达一度陷入僵局。张某一次次到法院要求快速处理,但按照民诉法规定,该案件需待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方式耗财费力,不仅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增加农民工当事人诉累,而且公告时间长(应诉文书与判决书公告各需60日才能视为送达,加起来长达4个月),使农民工讨薪案件在法律层面不能得到及时快速维权,审理周期长,达不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对策
1、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为此,除了要注重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宣传之外,在他们来法院咨询或立案时,要抓住时机进行维权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毕竟他们从农业生产短暂脱离而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思维根深蒂固,认为付出汗水就会获得劳动报酬是件很自然的事情;没有维权意识。在当前劳动力市场饱和、就业难的背景下,有许多不好找活儿的农民工(尤其是年老、妇女)往往不加甄别地跟着包工头背井离乡;他们更容易受骗,甚至被恶意欠薪。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劳动法,让劳动者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另外,要尽量签合同,及时要求包工头打欠条,以便于日后进行维权打官司。
2、法院对农民工讨薪案件要采取特别措施,开辟诉讼绿色通道。要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明确,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征明显,比如较强势的包工头与老实巴交的农民工之间发生的欠薪纠纷。法院在对此类案件送达时,要与其它案件有区分;首先积极电话联系包工头,接电话知情不来应诉的,缺席判决;电话关机、躲避不见的,在其可能出现的场所张贴开庭公告,通知其可能联系的亲人朋友开庭信息,尽量促使其应诉,避免轻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3、对欠薪相关用工单位加强规范,严惩不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彻底解决,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对欠薪单位的监管与严惩不能缺失。农民工讨薪问题解决得是否到位,关系到社会大局的和谐与稳定。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民生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威信;只有引起重视,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合力快速妥善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才能有效维护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极大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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