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作者:内乡法院 群言 郭磊
企业改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求生存谋发展的手段,难免要进行人事变动,或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向谁投诉?如何解决?既是企业,也是职工迫切需要了解的。9月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例劳动争议案对此作了回答。
张万福是原内乡县石油公司副经理。1993年10月因经济问题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后张多次申诉,2001年9月,有关部门撤销了对张的处分,恢复其原内乡县石油公司副经理职务。在此期间,张万福于2000年11月23日与供职的原内乡县石油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部分补偿金。2000年8月,内乡县石油公司根据中石化集团及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企业重组改制,在原基础上成立了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与原内乡县石油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改制过程中,张万福以其工资及其他待遇未得到完全解决为由,多次找单位及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后张申请内乡县劳动仲裁裁决,仲裁委作出要求内乡县石油公司给予张经济补偿和足额交纳社会保障金裁决。内乡县石油公司不服裁决,以中石化内乡分公司名义向内乡法院提起诉讼。
内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争议的工资及补偿金等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涉及内乡县石油公司整体划转。双方的纠纷发生在企业改制中,应当依照内乡县石油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按有关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的批复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改制中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中石化内乡分公司诉请。
一审裁决书送达后,中石化内乡分公司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中石化内乡分公司与内乡县石油公司不是一个企业,两者之间没任何联系;中石化内乡分公司与张万福之间无任何纠纷”为由,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9月4日终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从二审法院的裁定不难看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 企业与职工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一定要冷静按有关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若诉诸法院,表面现象看是寻求司法救济和公正,实际上是把“皮球”踢给法院,结果只能是费力、费时、白费心,到头来还得按政策自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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