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专利技术侵权的法律认定
作者:登封法院 景跃红 杨军
非专利技术侵权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法律对其界定比较模糊。在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粗浅意见。
非专利技术是指不受专利法保护或未被授予专利的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它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保密性。非专利技术应该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无偿取得。若要转让,则应当与技术受让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保密义务。二是技术性。非专利技术必须是应用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作出的特定技术方案和诀窍,具备较强的技术性。三是实用性。非专利技术必须能让拥有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通过该项技术的应用,可以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四是独特性。非专利技术应当具备与众不同的技术特征,凭其独特性,拥有者可以在同行业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一项技术,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就属于专利技术,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人享有对该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第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的,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属于个人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合同。”由此可见,非专利技术若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拥有该项技术成果的单位是权利人;若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权利人。由于非专利技术权利人的权利具体体现于使用权和转让权两个方面,故此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侵权也不外乎是对其权利人享有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侵害。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要使用或者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都必须经该技术成果权利人许可,并与其签定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来讲,凡是未经非专利技术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他人非专利技术的,便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侵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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