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杜某8岁的儿子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沿着公路步行回家,因调皮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此次事故中学校和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肓、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杜某的儿子是一名只有8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他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杜某没有对儿子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学校和杜某都应各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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