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0年8岁的虞某在医院治病期间被误摘去一肾,但当时医院怕承担责任没有告诉虞某家长。2008年,虞某进行婚前检查,查出右肾已被摘除。经回忆,确认只有8岁时曾做过一次手术,于是把当年为他做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而医院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不再承担责任。事过十几年,虞某会败诉吗?
【法律解析】如果有证据证明虞某的肾的确是那家医院误摘的,不会败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虞某在2008年进行婚检的时候才发现右肾被摘除,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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