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颜女士怀孕期间进行了5次B超检查,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正常外,其余4次均显示胎儿结构不正常。但诊治医生每次都是随手注明“B超显示正常”。颜女士十月怀胎产下男婴,却发现婴儿没有右下肢。颜女士遂以医院侵害其“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解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现胎儿异常后,应当能够预见到不做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会导致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作进一步的产前诊断,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惫见,并最终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存在重大过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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