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6月,房某觉得身体不适,一周内先后去了三家医院诊疗,但结果未明。一周后又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颈髓受损,需要手术治疗。房某认为前三家医院诊断不明,延误了其治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前三家机构的确存在诊断不明的损害赔偿篇过错。但是,任何一家的行为均尚未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房某应该如何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应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通盘考虑,对整个治疗过程中各接诊医院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各医院在造成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分清主次责任,以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入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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