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邱某因减肥导致全身性肌无力。住院后,主治医生向其家属详细交代了病情,并要求其留院观察。但邱某的家人认为其并非多大的病情,便带其回家疗养。此后,邱某症状加重,当其再次入院时,终因心功能障碍死亡。对于邱某的死能否以医疗事故认定?
【医疗事故律师解析】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存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且医院在为邱某诊疗的过程中并无过失,不能以医疗事故认定。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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