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萧某在某医院做了人体增高手术。一年后,萧某竟然无法正常走路。经诊断,增高手术留下了后遗症,萧某将终生残疾。萧某无奈之下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却称手术非常成功,且手术前医院已告知其手术存在风险,萧某也同意并签字,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院是否真的无须承担责任呢?
【医疗事故律师解析】医院无须承担责任,手术后遗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在现有的医学技术下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中,萧某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造成其残疾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且在手术之前签字愿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