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此外,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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