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之差异
作者:正阳县人民法院 徐翔
由于我国卫生医疗体制和管理水平还存在一些问题,医患纠纷时有发生,大量医患纠纷的出现和存在,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给医疗机构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此,笔者对医患纠纷的性质作以浅析,可能对医患双方有一些帮助。医患纠纷责任的性质,即可以是合同违约责任,又可以是侵权责任,但两种责任对医患双方来说有所不同,存在以下差异:
(一)二者的举证责任不同:如按合同违约,举证责任相对简单,患者只需证明医方违反医疗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方就应当承担因违反医疗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而按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则相对复杂,它涉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医方过错以及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强大的医疗机构来说承担上述举证责任,显然并不困难;而对医疗知识知之甚少的患者来说,要证明甚至医学专家都束手无策的医学问题,而患者却要证明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相当困难的。
(二)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内容可以参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侵权责任赔偿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可以获得上述赔偿外,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三)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同违约诉讼时效为2年;而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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