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当事人在起诉肇事者时能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什么情况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是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如缺胳膊少腿,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造成的心理损害。如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网络上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只要网民利用网络或在网络空间实施了辱骂、嘲笑他人、贬损民事主体人格的行为,并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本案例,而对于网络运营商,由于互联网每天要发布与传播数以万计的信息,服务商不可能事前都逐一审查,只能事后进行监控。
库区上游水域溺水管理单位应否赔偿首先,电站的经营管理者拦河建坝是进行水利发电,对此形成的库区管理者并未对外进行旅游、休闲、度假和游泳等开放性服务,不属于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故对来到水库游泳的人员,依法没有安全保护注意义务。其次,库区的管理使用者已在路边设置过警示牌,而水库本身存在的必然危险性,既是一般的生活常识,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
雇员致雇主损害应由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都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即雇主替代雇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雇主的替代责任是有其正当性基础的,因为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使用他人的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提供劳务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致他人损害行为承担责任,此即雇主责任
保险人应向登记车主还是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在车辆未年检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第三者赔付后,有权向负有过错的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非医保范围内用药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城镇居民适用何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从该条来看,立法的本意是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10岁的孩子受伤谁承担责任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诉被告范某、高某追偿权纠纷案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车辆使用人驾车导致事故发生,是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后有权利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虽受到了刑事制裁,但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肇事车辆所有人并非实际驾驶人,不是实际侵权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在自身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时,仍享有保险利益,不具有被追偿的义务。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