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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 义务代理案件时突发疾病的是否能向被代理人追偿
    日期:2017-08-13 点击:205次

    义务代理案件时突发疾病的是否能向被代理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最高院公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2条)裁判规则
    日期:2017-08-02 点击:324次

    最高院公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2条)裁判规则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填补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是否判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如何确认数额,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维权
    日期:2017-08-01 点击:165次

    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维权,,对第三人侵权造成乘客人身伤亡时承运人的责任如何确定,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及交通管理部门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下面笔者对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侵权第三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条件、乘客的求偿选择权及利弊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 户籍制度改革后民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7-08-01 点击:186次

    户籍制度改革后民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在我国存在城镇和农村,城镇标准只是计算了城镇的平均收入,没有考虑农村的平均收入,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人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基本恢复了受害人的损失,但是对于农村的人而言,简单地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明显过高,与民事全面赔偿原则不符。

  • 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可否再向侵权人索赔
    日期:2017-07-31 点击:329次

    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可否再向侵权人索赔,王某不可再要求许某赔偿医保已报销的3万余元医疗费,否则,王某将得到双重赔偿,属于不当得利,与损失填平原则相悖。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依法应由医保部门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对此没有追偿权,故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医保部门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对许某行使追偿权。

  • 论网约车乘车人人身损害的权利救济
    日期:2017-07-31 点击:163次

    论网约车乘车人人身损害的权利救济,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也为城市交通运输领域变革带来新的契机。与此同时,随着涉网约车交通事故的从无到有,网约车乘车人人身损害赔偿日益成为理论和实践中广泛热议的话题。笔者将着重围绕网约车运输模式中各方主体的关系、违约与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与利弊等问题,给出自己的思考与见解。

  •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日期:2017-06-09 点击:218次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 雨篷碎块伤路人 楼上住户谁担责
    日期:2016-12-30 点击:295次

    雨篷碎块伤路人 楼上住户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谁对幼儿被高空坠物砸伤担责赔偿
    日期:2016-12-30 点击:469次

    谁对幼儿被高空坠物砸伤担责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 被驾校的教练车撞伤能否向驾校主张赔偿
    日期:2016-12-30 点击:394次

    被驾校的教练车撞伤能否向驾校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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