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计算的价值基准与规范表达,“损失发生时”作为唯一的时间点对受害人而言构成不当限制,有悖于损害填补功能的实现,应将其限定于被侵害标的物本身所遭受的侵害后果;对于其他损害,应区分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以庭审结束时作为确定损害相关事实的时间点;在作出赔偿判决时,也应将嗣后的损害发展状况考虑在内。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判要旨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裁判观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一诺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从刘星宇的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来看,本案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已足以抚慰刘一诺造成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残疾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有区别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以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施某诉顾某等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管理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而是补偿协议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确定的补偿金额也不够准确,遂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的再审改判,不仅合理补偿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增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还发挥了护航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
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赔偿约定的效力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无法按通常理解解释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标准的相应比例赔付保险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也并非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
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损伤参与度,一般是指在侵害人对受害人的侵害与受害人自身特殊原因共同存在的损害赔偿争议中,侵权行为在受害人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受害人自身的多种疾病属于个人特殊体质,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受害人而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代表其具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对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故不适用于本案。
未构成伤残,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李某某系备孕期,且生育一孩时系顺产,本次造成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部位受伤,即使原告鉴定时骨盆恢复未见畸形愈合,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势必对其后期生育等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身体影响。法院判决除原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外,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5000元,该损失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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