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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网络上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日期:2017-1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使用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在网络世界里,由于网民真实身份被隐藏,更容易侵犯他人名誉。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启齿的辱骂、诽谤语言在网络世界中广泛流传,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ICQ、网上发表言论、网上新闻评论、网络链接等都是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渠道。网络“口水仗"硝烟四起,传播甚广,给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这种情景在当下的网络生活中愈演愈烈,为社会所关注。由于参与网络传播的人多,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又广,在一些典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各个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比如他所在的单位知道,社会上的人也知道,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还会发起强烈的语言攻击,这样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更为严重。

典型案例

女友分手不死心,网上辱骂被判罚

2011年1月,歌手张某与女友李某分手后,李某在自己的空间及贴吧里发表日志辱骂张某,称其玩弄女性、玩弄感情、骗取钱财。文章发表后多人访问该个人空间,并对张某进行贬低性评价。几天后,李某又在贴吧上发帖发布了链接,称让大家全方位了解张某,后多人跟帖,以致当时网络搜索到侮辱、诽谤张某的内容已经多达40多页。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他的名誉,给其事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与李某协商不成后,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导致张某的名誉受损,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于是判决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律师评点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在网络世界中,用户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通过网络,人们利用发送电子邮件、论坛发言、聊天室、ICQ、网上发表、网上评论、链接等多种方式进行着快速、便捷、广泛的信息交流。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不少网络用户利用个人电脑作为屏障,将自己的言论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无意、有意、故意或恶意地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同时,由于监管机制的不配套和网站经营者技术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网络成为近年来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多发区。

那么,网络上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网民利用网络或在网络空间实施了辱骂、嘲笑他人、贬损民事主体人格的行为,并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本案例,而对于网络运营商,由于互联网每天要发布与传播数以万计的信息,服务商不可能事前都逐一审查,只能事后进行监控。也就是说,如果在明知信息违法或侵权的情况下,服务商仍放任其存在并传播,则构成侵权;如果服务商自行发现或应受害人投诉,及时将涉嫌违法或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则不构成侵权。

因此,网民们要切记,虽然网民在上网时大多用的是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匿名,但雁过留痕,法网恢恢,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总是会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誉,消除影响,賠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偿损失。

《侵权责饪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賠偿。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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