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同时,由于归责解决的是责任的依据问题,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归责”: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依据法律规定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的简单概念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有损害事故则必有行为人即加害人。在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时,一般观念上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者维护工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同行为人即加害人。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探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其中,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理论上又称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抚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则为“间接受害人”。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这种赔偿的主体是赔偿义务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健全的权利,而赔偿的内容包括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和精神损害两个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饲养狗伤人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赔偿义务人则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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