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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抵押权与质权哪一个优先
    日期:2012-03-14 点击:332次

    抵押权与质权哪一个优先 刘某不能优先于董某受偿。以字画为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并不需要进行强制性的抵押登记。因此。当邓某和刘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抵押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邓某又将该画质押给了董某,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因为董某此前并不知道该画已经抵押,作为善意第三人与邓某订立质押合同,并占有了该画,质押的合同便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案当中的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 质押的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取款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234次

    质押的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取款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吗 罗某可以要求崔某提前还款。本案涉及的是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物权法》规定,在权利质押中,如果权利兑现的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兑现或者提货,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兑换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本案中,崔某不能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罗某提取存款单上的存款。

  • 债务没有到期,可以约定直接以质押物抵债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608次

    债务没有到期,可以约定直接以质押物抵债吗 董某可以赎回摩托车。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得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董某与唐某的此项约定无效,董某可以赎回该摩托车。即使董某无力还款,唐某也只能就摩托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该车所有权。

  • 质押物有损毁风险的,质押权人将其紧急处理合法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447次

    质押物有损毁风险的,质押权人将其紧急处理合法吗 吴海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法》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案中张军作为质押的苹果腐烂变质而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危害吴海质权的实现,而且这些苹果如果不卖掉任其腐烂将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吴海的做法是合法的。

  • 因没有及时行使质权受到损失,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12-03-14 点击:387次

    因没有及时行使质权受到损失,责任谁来承担 轿车贬值的损失应由佟某承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因迟延行使质权并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郭某在无力清偿佟某的欠款后与佟某联系要求其行使质权,但因佟某未能及时行使质权,导致郭某的轿车变卖的价款减少了1万元,因此佟某应当赔偿郭某这1万元的损失。

  • 质押存单与实际不符,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14 点击:286次

    质押存单与实际不符,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王某以银行出具的记载不真实的存单作为质押权利凭证,明显存在恶意欺诈,因此他与蒋某、银行之间的借款质押合同是无效的。王某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银行出具记载不实的存单也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造成蒋某的质权无法得以实现。当然,蒋某取得存单后,未到银行进行核实存单是否真实,记载数额是否正确,也有重大过失。因此,本案应由王某先行清偿借款,银行对王某无力清偿的部分承担朴充赔偿责任。

  • 擅自转质导致质押物损毁如何处理
    日期:2012-03-14 点击:685次

    擅自转质导致质押物损毁如何处理 毛某应该向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但是要征得原出质人的同意。如果擅自转质,造成质押物损毁、灭失的,转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毛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将周某出质给他的汽车转质给他人,导致了汽车的毁坏,因此应当向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 质权人私自使用质押物导致损坏怎么办
    日期:2012-03-14 点击:741次

    质权人私自使用质押物导致损坏怎么办 贾某无权擅自使用电脑,他应当赔偿魏某损失。《物权法》规定,未经出质人许可,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质物。如因擅自使用质物造成质押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贾某没有经过魏某许可,擅自使用电脑并造成电脑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质物由出质人保管,质权能否得到保护
    日期:2012-03-14 点击:253次

    质物由出质人保管,质权能否得到保护 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直接占有为目的,不管是由质权人单独占有,还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占有,或由质权人在质押合同订立以前便占有该物,均构成占有的实际移转。本案中,当徐某与郑某订立了质押合同以后,他没有获得此车,而是让徐某替他保管,可见郑某并没有实际占有该车,因而郑某对该轿车并不享有质权。但是郑某可以与徐某的其他债权人一起,在拍卖该车以后,平等受偿。

  • 什么是质权?质权自何时起设立
    日期:2012-03-14 点击:373次

    什么是质权?质权自何时起设立 梅某的质权成立于2008年1 0月1 5日。所谓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物权法》规定,质权设立于交付质押财产时。在本案中,2008年1 0月1 5日姜某交付了质押财产电视机,所以2008年1 0月1 5日为质权设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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