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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侵权法从保护权利扩张到保护合法的利益
    日期:2012-03-11 点击:228次

    侵权法从保护权利扩张到保护合法的利益 侵权法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不是漫无边际、没有限制的,对于侵权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应该也要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合法利益必须在侵权法上具有可补救性,是强制执行的。不能把所有的合法利益都用侵权法来保护。对于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也应当协调个人利益保护和对个人自由的维护的问题。对于合法利益的保护过于宽泛,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但也会带来另一个副作用,即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妨害。

  • 侵权行为法的在民法中的独立性得到增强,已经逐渐从债法中分离
    日期:2012-03-11 点击:144次

    侵权行为法的在民法中的独立性得到增强,已经逐渐从债法中分离 侵权法因为扩张到了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所以,补救方式也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这些形式是无法用债的概念来概括的。我在日本讲课的时候,有个日本学者提出,这种补救方式不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补救方式,而是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所需要的一种补救方式,在工业社会这种陌生人的社会,赔礼道歉可能没那么重要,更多的应该转化为赔偿。

  •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讲座之侵权行为法概述
    日期:2012-03-11 点击:134次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讲座之侵权行为法概述 侵权法发展是最为迅速的。表现在,侵权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侵权法的边界一直在扩张,侵权法的理论也在不断深入,侵权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有学者认为,侵权法是现代社会最富有生命力的法律。这种看法也是不无道理的。侵权法的发展也代表了未来民法发展的方向。在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概念及其特征及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的比较
    日期:2012-03-11 点击:231次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概念及其特征及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的比较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在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中主要适用的一项归责原则,但其不能适用所有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如建筑物致人损害得赔偿责任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最后,无过错责任不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抛掷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受害者的损失是否由建筑物的全体住户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11 点击:178次

    抛掷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受害者的损失是否由建筑物的全体住户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的一种类型,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准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由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责任和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从理论上说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建筑物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确定的,或者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建筑物的管理人;而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真正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其次,建筑物责任中的“物”可以是附属于建筑物且密不可分的,也可以是与建筑物可以分离的物。

  •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特点侵权形态及业主责任承担范围
    日期:2012-03-11 点击:123次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特点侵权形态及业主责任承担范围 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依据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关于业主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各个业主对受害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人认为各个业主基于他们在小区中的居住关系和共有关系,损害发生在共有财产内,因而应该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全体业主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但毕竟各个业主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所以,不能让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即由全部的产权人就全部损害平均分摊责任。

  • 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综述
    日期:2012-03-11 点击:270次

    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综述 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宗旨主要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所以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但如前所述,在一定条件下,缔约过失责任也可适用合同已有效成立之场合,因此当事人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的义务,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缔约过失行为在缔约阶段即产生损害,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一方基于同一过失继续给他方造成损害。这时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受害人可选择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而得到赔偿。

  •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法院审判实务中的选择
    日期:2012-03-10 点击:174次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法院审判实务中的选择 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和雇主特殊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救济的目的不一样。一个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救济,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既然雇主已向工伤保险机构交纳了工伤保险经费,当发生工伤时,工伤劳动者就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机构也有义务支付工伤保险补偿费,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大致对等。

  •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日期:2012-03-10 点击:178次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但其最终所获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付赔偿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显然,前一观点为补充模式,后一观点为兼得模式。

  •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日期:2012-03-10 点击:193次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法官的,法官对具体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代表国家的意志,不能掺人任何个人的意志,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亦是如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灵活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扩张变为随意性导致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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