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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质押物有损毁风险的,质押权人将其紧急处理合法吗

日期:2012-03-1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张军欠吴海5万元,约定10月10日归还。9月15日张军将价值7万元的2吨苹果交付给吴海作为质押。9月25日,吴海发现苹果有腐烂现象,遂要求张军取回苹果,代之以他的汽车作为担保,遭张军拒绝。吴海只好于9月30日将苹果变卖,得款5万元,提存于县公证处。那么,吴海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吴海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法》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案中张军作为质押的苹果腐烂变质而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危害吴海质权的实现,而且这些苹果如果不卖掉任其腐烂将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吴海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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